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7)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起诉以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一定强制性措施。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讼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对一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性措施。诉讼前财产保全,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对于诉讼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予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这种制度称为先予执行。
2、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当然也就无须先予执行。(2)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3)权利人生活困难或生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4)被申请人(义务人)有履行能力。(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以下三类案件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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