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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8)

更新时间:2010-05-31 09:52: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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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一)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几个阶段。

  (二)普通程序的阶段

  1、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三)审理过程中的几种情况及处理

  1、撤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告判决前的诉讼程序中,原告或者上诉人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类。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也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原告应预先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间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时,而推迟审理的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提示:延期审理前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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