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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9)

更新时间:2010-05-31 10:03: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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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时行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而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

  诉讼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例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需要人民法院诉讼中止的是( )。

  A.在开庭审理那一天原告钱某住所地发生地震,使他不能参加诉讼

  B.在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史某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准许的

  C.法院审理的原被告的合同纠纷与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有关,而该刑事案件还未审结

  D.追索赔养费案件中的被告胡某因为生病不能出庭的

  答案:AC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诉讼终结的特殊原因包括: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四)反诉

  反诉,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于同一诉讼程序对原告起诉。反诉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出。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存在,本诉撤回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提起反诉是为了对抗原告的本诉请求,以抵消、吞并本诉或使本诉失去作用。

  (4)反诉的请求和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解释:本诉是反诉的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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