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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讲义:刑法(17)

更新时间:2010-06-08 10:22:2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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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单位不限于有进出品经营权的单位,也包括其他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

  虚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解释:属于“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客体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5、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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