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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税《税收相关法律》冲刺模拟题及答案(4)

更新时间:2010-06-09 14:22: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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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甲乙二人签订租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甲在外地的儿子丙在12个月内不调回北京。甲则把自己在北京的房屋出租给乙,甲乙二人的行为属于( )。

  A.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附期限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本题中,甲的儿子可能在12个月内调回北京,也可能调不回来。所以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附延缓条件、附解除条件之分;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之分。附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效力发生的条件。附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本题中租赁合同是以甲的儿子12个月内不调回北京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所以是附否定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只有B是正确的。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暂时不生效,除非发生所附条件。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7、甲、乙各以20%、80%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以,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因物权的优先效力,所以物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债权所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18、用益物权是以( )为目的的定限物权。

  A.占有收益

  B.占有使用

  C.使用处分

  D.使用收益

  答案:D

  解析: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属于不完全物权。

  19、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质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保证

  答案:C

  解析: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一般抵押权和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保证不属于担保物权,而是人的担保。

  20、以下合同转让中只需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是( )。

  A.甲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

  B.甲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丙

  C.甲仅将其在合同中的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丙

  D.甲将其在合同中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丙

  答案:A

  解析:合同转让中只需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是债权让与。本题中,A是债权让与;B是债务承担,C是债务承担;D是债的概括承受。所以,只有A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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