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务师 > 税务师备考资料 > 2011《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6)

2011《税法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6)

更新时间:2010-07-13 10:10: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税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2.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二)应纳税额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其具体办法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为畸高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注意:

  (1)实施超额累进加征的依据的超2万或5万,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2)考生须记忆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教材例题】赵某于2008年10月外出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60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答案】该纳税人一次演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按税法规定应实行加成征税。

  (1)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2)应纳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例:某演员参加某厂厂庆演出,连演两场,每场表演收入30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解析】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2011注册税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2010年注册税务师成绩查询汇总     

    2011年注册会计师辅导优惠套餐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税务师资格查询

税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税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税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