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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辅导:第四章(4)

更新时间:2010-07-14 10:28:5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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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P39)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认保留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以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以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09年新增)

  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以下几点:(09年新增)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1、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

  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2、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折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2、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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