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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复议法(1)

更新时间:2010-08-13 09:01: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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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P68)

  相对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P69)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1、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应该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2、体现便民原则内容如: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注意:禁止不利变更基本要求如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P70)

  根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不受理的案件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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