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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复议法(9)

更新时间:2010-08-23 09:16:5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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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P82)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决定种类

 理由

1

 维持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

 履行决定

 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

 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

 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赔偿决定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做出赔偿决定。
 (2)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与财产相关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5

 驳回决定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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