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辅导:行政复议法(13)
【例题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 )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
A、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B、不予审批减免税
C、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D、不予抵扣税款
E、不予退还税款
答案:BD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税务案件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复议前置的纳税争议只有以下四种情形:(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3)不予抵扣税款;(4)不予退还税款。
【例题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 )不服,应当依法先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方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不予审批减免税 B、不予抵扣税款
C、不予退还税款 D、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答案:ABC
解析:选项ABC属于《规则》第八条第(六)款第1、2、3项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P86)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规则》规定,对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3、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4、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5、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6、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体现。)
7、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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