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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法二》辅导:土地使用增值税(22)

更新时间:2010-09-07 09:22:4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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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申报和缴纳

  大纲:

  熟悉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

  熟悉纳税地点

  熟悉相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了解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一、申报纳税程序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

  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发生纳税义务后7日内或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这类纳税人应自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例题·单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 ),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A.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

  B.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

  C.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

  D.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l0日内

  【答案】A

  二、纳税时间和缴纳方法

  (一)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二)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三)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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