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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7)

更新时间:2011-03-28 10:49: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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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 $lesson$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是行政诉讼主体用于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例题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向法院提供的( ),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书证。(2007年)

  A、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

  B、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类笔录

  D、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选项A属于视听资料,选项B属于鉴定结论,选项D属于现场笔录。

  【例题2】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 )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A、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B、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C、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D、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答案:ABCD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掌握)

  (一) 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况:

  (1)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

  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例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 )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2006年)

  A、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事项

  C、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

  D、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

  E、涉及中止诉讼、终结诉讼事项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据的收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所以选项BCE符合法律规定。选项AD属于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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