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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答疑:关于补查收入是否并入计算广告费与业务招待费

更新时间:2012-07-04 13:58: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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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提问:wingdg

  张某自201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酒店,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酒店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所有。2012年2月初,张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11年酒店取得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张某的工资40000元),亏损155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O。2012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酒店进行纳税审查,发现该酒店在2011年纳税申报中存在以下问题:

  (1)酒店内设的歌舞厅收入300000元未入账。

  (2)期间费用中含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广告费支出6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已知:该地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20%;张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

  (1)计算张某2011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出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显示答案标准答案:(1)①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补缴的营业税= 300000×20%=60000(元)

  补缴的城建税= 60000×7%=4200(元)

  补缴的教育费附加= 60000×3%&NBSP&NBSP=1800(元)

  ②补缴企业所得税:

  利息费用多扣除= 80000 - 60000=20000(元)

  广告费用扣除限额= 2100000×15%=315000(元),实际发生额6000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无需调整。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100000×5%0=10500(元),实际发生额的60%=40000×60%=24000(元),税前只能扣除10500元,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29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NBSP&NBSP- 15500+300000 - 60000 -4200 - 1800+20000+30000+29500=298000(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98000×25%=74500(元)

  ③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100000+300000 -115500+60000+4200+1800) - 1200000 -800000 - 74500 - 50000+40000 - 2000×8 -3500×4=104000(元)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4000×35% - 6750)×8÷12+(104000×35% -14750)×4÷12= 26983. 34(元)

  请问:广告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什么不是2100000+300000(补查未入帐的营业收入)

    老师回答:

    学员您好:按照税法的规定“补查未入帐的营业收入”不能做为广告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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