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预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相关链接:注税《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预习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组织形式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税务处理 |
①个体工商户
②个人独资企业
③合伙企业 |
不具有法人资格 |
(1)不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司制企业 |
具有法人资格 |
(1)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分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2.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税率
种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①基本税率 |
25% |
(1)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②优惠税率 |
2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l5% |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
③预提所得税税率 |
20%(实际适用l0%税率) |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
【特别提示】:
应纳税所得额:2种计算方法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抵免税额分为投资抵免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问题―― “分国不分项”
(1)抵免税额的范围――直接抵免+间接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其中:
①直接控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②间接控制: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2)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计算抵免限额时的税率:
(1)一般企业:25%
(2)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15%
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实际抵免税额――已纳税额与抵免限额采取孰小原则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3.资产类调整项目
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汽车的折旧年限最低是4年,电子设备是3年,故应该调整汽车的折旧费用:20*(1-5%)/36*6-20*(1-5%)/48*6=0.7917(万元)
汇总纳税调增额:2+0.5+0.8+0.7917=4.0917(万元)
汇总纳税调减额:5+25+5=35(万元)
2011年应纳所得税所得额:63.6+4.0917-35=32.6917(万元)
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326917*25%=81729.25(元)
二、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注册税务师应替纳税义务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申报表及月份或者季度财务报表,履行月份或者季度纳税申报手续。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
1.核查收入核算账户和主要的原始凭证,计算当期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等各项应税收入。
2.核查成本核算账户和主要的原始凭证,根据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确定当期产品销售成本或营业成本。
3.核查主要的期间费用账户和原始凭证,确定当期实际支出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4.核查税金核算账户,确定税前应扣除的税金总额。
5.核查损失核算账户,计算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6.核查营业外收支账户及主要原始凭证,计算营业外收支净额。
7.经过上述6个步骤的操作,注册税务师可据此计算出企业当期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额,再按税法规定核查允许的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8.根据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三、代理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先讲解8张常见的附表。
然后讲解主表(实际工作中,附表数据填写准确后,主表数据可自动产生)。
讲解时,如何填表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进行讲解;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
1 |
一、销售(营业)收入合计(2+13) |
5,200,000.00 | |
2 |
(一)营业收入合计(3+8) |
5,200,000.00 | |
3 |
1.主营业务收入(4+5+6+7) |
5,000,000.00 | |
4 |
(1)销售货物 |
5,000,000.00 | |
5 |
(2)提供劳务 |
| |
6 |
(3)让渡资产使用权 |
| |
7 |
(4)建造合同 |
| |
8 |
2.其他业务收入(9+10+11+12) |
200,000.00 | |
9 |
(1)材料销售收入 |
| |
10 |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
| |
11 |
(3)包装物出租收入 |
| |
12 |
(4)其他 |
200,000.00 | |
13 |
(二)视同销售收入(14+15+16) |
0.00 | |
14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
| |
15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
| |
16 |
(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
| |
17 |
二、营业外收入(18+19+20+21+22+23+24+25+26) |
50,000.00 | |
18 |
1.固定资产盘盈 |
| |
19 |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
50,000.00 | |
20 |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
| |
21 |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
| |
22 |
5.罚款净收入 |
| |
23 |
6.债务重组收益 |
| |
24 |
7.政府补助收入 |
| |
25 |
8.捐赠收入 |
| |
26 |
9.其他 |
|
(一)本表同其他附表的关系
A、本表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数据是下列计算的依据:
(1)是教材附表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整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也是附表3《纳税调整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从申报表可知,如果是做综合题,那三费的扣除基数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B、本表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入附表3《纳税调整表》第2行第3列中。(调增项目)
>>>报考指南 | |||||||
(二)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收入总额 |
政策内容 |
应税收入 |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等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中:分3种情况: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①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②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③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必须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获得)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见前面补充知识) |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上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特别提示】:
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视同销售
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税种 |
具体情形 |
视同销售收入 |
视同销售成本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自制的资产 |
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 |
生产成本 |
外购的资产 |
购入时的价格 |
购入时的价格 | |
增值税 |
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注意对二者进行区分,容易出选择题)
分类 |
项目 |
解释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
(1)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1)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企业以自己名义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 |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三)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具体类型 |
收入确认的条件 |
具体规定 | |
结算方式 |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时间 | ||
①销售商品收入 |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①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
③托收承付方式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
④预收款方式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⑤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
①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②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②提供劳务收入 |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特别提示】: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 ||
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
④股权转让收入 |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
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
⑥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四)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自己支付或承担的税款及费用。
(五)特殊销售方式中的税务处理
特殊销售方式 |
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处理 |
①售后回购销售商品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②以旧换新销售商品 |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③各种折扣与折让 |
(1)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2)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
(3)销售折让: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
④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 |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⑤无赔款优待 |
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2)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无赔款优待,须计入应纳税所得税 |
(六)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所得类型 |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
(1)销售货物所得 |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
(2)提供劳务所得 |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 |
(3)转让财产所得 |
①不动产 |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
②动产 |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 |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 |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 |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
(6)其他所得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1)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 |
一、销售(营业)成本合计(2+7+12) |
4,060,000.00 |
2 |
(一)主营业务成本(3+4+5+6) |
4,000,000.00 |
3 |
(1)销售货物成本 |
4,000,000.00 |
4 |
(2)提供劳务成本 |
|
5 |
(3)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
|
6 |
(4)建造合同成本 |
|
7 |
(二)其他业务成本(8+9+10+11) |
60,000.00 |
8 |
(1)材料销售成本 |
|
9 |
(2)代购代销费用 |
|
10 |
(3)包装物出租成本 |
60,000.00 |
11 |
(4)其他 |
|
12 |
(三)视同销售成本(13+14+15) |
0.00 |
13 |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
|
14 |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
|
15 |
(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
|
16 |
二、营业外支出(17+18+……+24) |
100,000.00 |
17 |
1.固定资产盘亏 |
|
18 |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
|
19 |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
|
20 |
4.债务重组损失 |
|
21 |
5.罚款支出 |
|
22 |
6.非常损失 |
|
23 |
7.捐赠支出 |
50,000.00 |
24 |
8.其他 |
50,000.00 |
25 |
三、期间费用(26+27+28) |
492,000.00 |
26 |
1.销售(营业)费用 |
170,000.00 |
27 |
2.管理费用 |
300,000.00 |
28 |
3.财务费用 |
22,000.00 |
>>>报考指南 |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教材174-176页)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
* |
* |
|
50,000.00 |
2 |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
* |
* |
|
* |
3 |
2.接受捐赠收入 |
* |
|
|
* |
4 |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
|
|
|
* |
*5 |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
|
|
|
*6 |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 |
* |
|
7 |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
* |
* |
|
|
*8 |
7.特殊重组 |
|
|
|
|
*9 |
8.一般重组 |
|
|
|
|
*10 |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 |
* |
* |
|
|
11 |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
|
|
|
|
12 |
11.境外应税所得(填写附表六) |
* |
* |
* |
|
13 |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
* |
* |
|
* |
14 |
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 |
* |
* |
* |
|
15 |
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国债利息收入 |
* |
* |
* |
50,000.00 |
16 |
15.减计收入(填附表五) |
* |
* |
* |
|
17 |
16.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 |
* |
* |
* |
|
18 |
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 |
* |
* |
* |
|
19 |
18.其他 |
|
|
|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每年必考内容)
扣除类项目主要有四类:成本、费用、税金(不含增值税)、损失
“1.视同销售成本”: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考试时,常见的是捐赠业务。
“2.工资薪金支出”,考试时常见考点有:
A. 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和含义:
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不包括新会计准则在“应付职称薪酬”中核算的,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B.税务上,从2008年起,合理的工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B1.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同。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
“3.职工福利费支出”,考试时常见考点有:
A.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规定的意思其实就是“实际发生且计入成本费用中的福利费支出,低于税前可扣除工资的14%的,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超出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提取未支付的在新所得税法中不得扣除,支付超过标准的也不能扣除。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财产损失”:理论考试时,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一般指未经批准核实或者发现虚报的)不允许扣除;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
(1)税前允许扣除的是净损失。
(2)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⑥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3)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2.固定资产折旧”“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4.长期待摊费用”“5.无形资产摊销”参阅《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解释说明。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
参阅《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的解释说明。
(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调增);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调减)。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主要指对关联方利润转移的调整,综合考题一般不会过多涉及。只是注意一个考点,即纳税调整后,还要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到实际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这个利息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
(七)其他:根据国税总局、省局的文件进行填写即可。
>>>报考指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