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是指国税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和真伪识别等专业知识,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问题进行分析、判断、识别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的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工作。
普通发票鉴定工作不得委托中介单位或个人办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中介单位或个人的聘请进行普通发票鉴定。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并指定1名有《税收执法资格证》、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日常工作。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专职工作人员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换。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实行分工负责制,各级国税机关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负责领导和审批工作,征管处(科、股)长负责审核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调查、鉴定、移送和归档等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应与指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保密工作职责和工作责任。
负责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和识别方法机密,不得泄密。对违反保密纪律、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专职工作人员应报省级国税机关审查备案。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运用普通发票防伪识别知识和方法,通过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进行普通发票鉴定。
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和防伪识别知识、方法由省局负责提供。
第七条 对查获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假发票,由案发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鉴定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为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内容保密,不得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外的人员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普通发票数据库信息,特别是普通发票存放和纳税人领购、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并妥善保管被鉴定普通发票,对违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一律采取免费方式,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对象为取得普通发票的单位(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十一条 县(区)级国税机关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鉴定机关(以下简称受理鉴定机关),负责受理所在地申请人提请的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履行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职责,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果。
受理鉴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受理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条件:
(一)必须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印有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原件。
(二)普通发票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但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税务等单位提请的申请除外。
(三)申请人通过社会公众普通发票真伪鉴别查询系统无法鉴定真伪的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的,应向受理鉴定机关鉴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1),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单位(含国税系统内各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提交加盖公章的鉴定申请,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或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或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填写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资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应载明受理资料名称、数量、单位、页(号)数。被鉴定普通发票所载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申请人应当在书面申请中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普通发票原件、《申请表》、《清单》以及相关证明、证件等资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国税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中录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清单》,制作、下达《税务行政事项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的时间、受理国税机关等事项。
对申请人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不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制作、下达《税务行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到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对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制作、下达《补正税务行政事项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资料、证明等。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受理鉴定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程序、方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普通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对难以鉴定、需要其他部门或普通发票防伪品生产供应方、普通发票承印方鉴定的,统一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提请其他部门、普通发票防伪品生产供应方和普通发票承印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时限。受理鉴定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普通发票鉴定工作,告知申请人鉴定结果并制作下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情况特殊或受理鉴定机关无法做出准确鉴定,受理鉴定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请鉴定。
州市级国税机关自收到受理鉴定机关提请的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结果,并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提请鉴定申请的受理鉴定机关。受理鉴定机关应在收到州市级国税机鉴定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州(市)级国税机关对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无法做出准确鉴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国税局提请普通发票鉴定。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应自收到州(市)级国税机关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普通发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送达提请鉴定申请的州(市)级国税机关。州(市)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县(区)级国税机关。县(区)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下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给申请人。
情况特殊或受理鉴定机关无法做出准确鉴定、需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请鉴定的,经受理鉴定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向申请人制作、送达《延长普通发票鉴定期限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原因、延长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对申请鉴定普通发票信息未及时抄报主管国税机关的,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相关主管国税机关督促普通发票开具方限期抄报普通发票使用信息。
受理鉴定机关因前款原因导致无法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鉴定时间。
第十八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内容和程序。受理鉴定机关应严格按照以下内容和程序开展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
(一)普通发票来源鉴定
受理鉴定机关受理申请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后,应通过相关软件查询系统对申请人提供的普通发票来源进行鉴定,查验被鉴定的普通发票是否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对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可继续下一环节鉴定工作;对不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由鉴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制作、送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并将被鉴定普通发票退回申请人。
(二)普通发票开具信息比对鉴定
对属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相关软件查询系统对被鉴定普通发票开具信息和验旧信息进行比对鉴定。对比对结果相符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可继续下一环节真伪鉴定工作。对比对结果不相符或无法比对的,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可通过普通发票流向查询功能,核查被鉴定普通发票领用存信息和基本状态,也可到普通发票领购方进行实地查验,但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根据查验情况,得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果。
(三)普通发票密文明文比对鉴定
普通发票纸质和电子信息比对结果相符的,受理鉴定机关应将被鉴定普通发票上的密文扫描到相关软件查询系统中,查验发票密文内容与开票方开具的普通发票验旧电子信息是否相符。对查验结果相符的,可继续下一环节真伪鉴定工作;对查验结果不相符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可到普通发票领购方进行实地查验,并根据查验情况,得出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果。
(四)普通发票纸张印刷防伪措施鉴定
普通发票密文明文比对结果相符的,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通过相关软件查询系统中提供的普通发票纸张印刷防伪措施(图例),对普通发票逐一进行机外鉴定识别,出具鉴定结果。
(五)制作、送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经鉴定后,受理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应制作《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和《文书送达回证》,报经受理鉴定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将《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和《文书送达回证》通知并送达申请人,并将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对涉嫌违法违章的普通发票,受理鉴定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移交稽查局和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在收到稽查局处理结果后,方能将加盖印章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后,应在《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认可,并在《清单》上签收受理鉴定机关退回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鉴定时间、申请鉴定事项及内容、鉴定结论、鉴定人、鉴定国税机关等。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因普通发票信息异常等情形或鉴定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鉴定结果存在异议,不能准确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鉴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到普通发票领购方进行实地查验,检查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第四章 鉴定结论处理
第二十条 普通发票鉴定完毕后,受理鉴定机关应对被鉴定普通发票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经鉴定,普通发票属于真票的,鉴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鉴定结果,将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经鉴定,普通发票属于假票的,鉴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鉴定结果,在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核销凭证”字样的印章。鉴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将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关附件移交稽查局和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并在收到稽查局处理结果和移交的被鉴定普通发票资料档案后,将加盖印章后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经鉴定,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单联填开、大头小尾、转借代开等违法违章行为的,鉴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鉴定结果,在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属于不符合规定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核销凭证”字样的印章。鉴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将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相关附件移交稽查局和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并在收到稽查局处理结果和移交的被鉴定普通发票资料档案后,将加盖印章后的被鉴定普通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普通发票鉴定机关做出的普通发票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第五章 违法违章普通发票移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鉴定为假票、虚开、单联填开、大头小尾、转借代开等违法违章普通发票的,鉴定主管部门应将违法违章普通发票移交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主管部门应在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查询系统中制作《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涉税事项内部移送表》,并将普通发票鉴定相关附件,在2个工作日内一并移交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
附件包括普通发票原件、《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及《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资料清单》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稽查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嫌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进行处理,及时向鉴定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处理结果。处理结束后,稽查局应将收到的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资料移交鉴定主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鉴定主管部门移交的《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等资料后,应按照规定收缴、封存纳税人已领购的普通发票,暂停供应普通发票,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开展纳税评估,加大检查力度。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由鉴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按月归档。
档案内容和归档顺序为: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人介绍信或证明、申请人及经办人证件复印件、申请鉴定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普通发票鉴定申请受理资料清单》、《税务行政事项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事项资料通知书》、《延长普通发票鉴定期限通知书》、《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文书送达回证》、《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涉税事项内部移送表》、稽查结论等。
第二十八条 国税机关内部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等行政机关需要查阅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查阅人(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和证件,由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工作人员登记,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档案。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对每次查阅情况做好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12月31日前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3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税机关,是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