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基础》复习讲义第十章统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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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一节 统计行政复议
一、统计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
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
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能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行政复议的职权。在我国,统计行政复议机构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人民政府。
(二)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权以复议机关与做出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领导权对下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体现。
(三)统计行政复议经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统计行政复议的客体只能是统计行政争议,即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为统计行政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同时,统计行政争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对某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看法,从而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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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一方面,有权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只能是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另一方面,只有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申请,才能引起统计行政复议。只要利害关系人的统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就必须受理。
(五) 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的内容包括: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并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审查并做出处理;在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后,要依法审理并按期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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