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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统计师《统计基础》复习讲义第十章统计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6-11-22 16:17:1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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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第二节统计行政诉讼

  一、统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

  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有以下特征:

  (一)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三)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四)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统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行为,与统计行政复议有本质上的不同。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对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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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有三类,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类,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二类,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等。

  第三类,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提起统计行政诉讼。

  三、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统计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

  (四)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五)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六)辩论的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八)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四、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第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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