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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统计业务》复习资料:统计执法制度(8)

更新时间:2011-03-08 09:39: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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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 $lesson$

  (一)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二)调查

  调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进行调查询问和收集证据的活动。在这一阶段中,统计行政机关要通过调查、取证工作,掌握大量证据,查清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进而确定违法责任人。可见,调查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对案件的定性及其处理工作。

  (三)处理

  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行政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办案人员要通过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吃透案情,掌握案件全貌。这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的关键性阶段。

  2. 处罚事先告知

  案件审理完毕,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统计行政相对人履行的通告义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无论是案件复杂的大案要案,还是违法情节简单的一般案件,统计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事先告知须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应载明以下内容: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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