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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05卫生资格考试1月4日至15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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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各医科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局属单位、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上海考区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和考试科目
(一)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二)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技术专业设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实践科目;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设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实践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专业设置:见附件一。

二、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药、护、技)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学历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承认的学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学历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前。

2、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4、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准入条件为:
(1)在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卫生事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卫生类学历,对于先取得卫生类学历后取得管理类学历的人员,可按最高学历申报;
(3)从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转入卫生事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卫生事业管理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

5、本年度各科目仍然实行2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6、凡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本考区申报考试,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并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7、在民营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时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报程序
(一)报名
    由本人向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根据"填表说明"(附件二)和申报专业填写《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三)或《2005年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四)(以下简称《申报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送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设立的申报受理点,按各受理点受理的范围,由单位统一进行申报。《申报表》上海卫生人才网(
www.shwshr.com)下载。

(二)受理地点和受理范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受理点详见(附件五);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由黄浦区卫生人才资源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 址
电话
1
长宁区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华山路1164号
62522378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
2
杨浦区卫生培训中心
舒兰路51号
55530577
受理范围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人才资源服务中心
江西中路264号
63236410
受理范围

黄浦、卢湾、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南汇、奉贤、青浦、松江、金山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567号
59621609
受理范围
崇明县
5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处
大沽路100号21楼
23116232/23116231
受理范围
计划生育系统

(三)申报时间: 2005年1月4日起-2005年1月15日止

(四)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卫生类学历证明;
4、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专业代码为024-086),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
6、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7、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报名照二张;
8、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
9、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10、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五)材料要求
1、单位组织申报:《申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并加盖印章。各类证书、证明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申报时提供复印件。
2、个人申报:《申报表》由档案所在地进行核实后并盖章。申报时须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考试
1、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定于6月18日、19日。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6月18日 9 :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 16:00
专业知识 6月19日 9 :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 16:00

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定于7月2日,考试地点和考试时间见准考证。

2、考试方式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相关专业、专业知识、专业实践四个考试科目均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临床医学技术专业各考试科目实行计算机考试方式。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基础知识科目实行计算机考试方式、专业理论和实践科目实行纸笔考试方式。

3、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注明。

4、考试费用
(1)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初级:每科50元
     中级:每科70元
(2)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
     初级:每专业200元
     中级:每专业280元

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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