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2008年造价工程师考试6.2-25日报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8]37号)的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组织
(一)上述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报名网址:http://rsks.zbrs.gov.cn.网上报名从2008年6月2日起开始,考试报名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25日,现场确认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27日。
(二)请考生根据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由所在单位、部门中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到指定地点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具体如下:
报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到市造价管理处(张店区西二路235号,电话:2303079)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填写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考试收费标准:
造价工程师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7元。
二、考试时间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0月18日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19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使用2006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培训教材由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请应考人员注意以下变化: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2006年12月1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的规定调整。《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详细内容可通过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首页(www.ceca.org.cn)下载。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已于2006年7月3日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发布(发改投资[2006]1325号),原《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计投资[1993]530号)已经停止使用。考试依据的《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规定调整。《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可从中国计划出版社购买(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部电话:010-63906433,网址:www.jhpress.com)
四、报考条件、资格审查、考试收费、信息管理、考场设置等考务工作均按照2007年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执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 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5、对工程造价及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00年(含2000年)以前,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6、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 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 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自2000年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改为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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