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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预习:会计人员(3)

更新时间:2009-12-16 08:48: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四)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地位(综合)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4、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5、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7、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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