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公路监理师考试监理理论经典案例2
一、某公路施工项目,业主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合同签字日期为2ω年1月1日,合同内写明的完成日期为2(某年12月30日,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影响,至某年12月30日时工程仅完成80%.
[问题]1.监理单位未能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监理任务,是否应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责任?为什么?
2.监理责任期应作何种理解?为什么?3.监理服务费是否维持不变?为什么?
[参考答案]1.非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责任。因为监理单位不是合同工程的具体实施者,仅负责业主与第三方所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调管理及监督检查义务。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的义务与所监理的施工合同的履行紧密相关,因此由于业主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工程的施工不能按期完成时,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拖期违约的责任o
2.此时监理责任期应理解为从合同约定的开始监理业务之日起至实际完成全部监理业务之日止。
因为合同内约定的监理业务开始和完成时间是预计的时间,以便于确定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因非监理方责任导致全部预定监理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所需增加的时间属于附加监理工作或额外监理工作,仍为监理单位必须继续完成的工作。
3.监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监理合同中有关各款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有权获得在相应延长时间内执行监理业务的额外酬金。
二、某高速公路第C合同段,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后开始进场施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提供的取土场开始清表取土填筑路基(该合同段全为借土填方,运距1Oh),当取土场取深3m后发现下面是岩石和不能用做填土的不良土,施工单位只能另选取土场,运距增加2阳,加修便道2阳,这样造成该施工单位运输负担沉重,进度受到影响,成本费用大量增加。施工单位就此提出,在投标时业主未在标书中将此种情况预先告知施工单位。而业主则认为根据合同第11款(现场勘察)的规定,投标人已经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对于料场应有充分考虑,拒绝任何增加费用的索赔要求。
[问题]1.作为监理工程师你对此有何看法?2.承包商应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参考答案]1.根据本案例所述的情况,施工单位可能会依据12.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向业主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作为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施工单位的要求。因为依据11.1款、12.1款的规定,应认为施工单位通过业主所提供的资料及现场考察,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并且在报价中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同时,案例中所述的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计到的。
2.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要对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认真做好现场考察和调查等环节的工作,充分了解施工中可能出现和存在的风险,并在报价中体现出来,在管理中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避免和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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