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与案例分析》资格预审合格单位的取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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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大型工程项目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在刊出邀请资格预审通告后,有20家承包商按定时间和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机构采用“定项评分法”进行评分预审,结果有12承包商的总分达到最低标准。招标人认为获得投标资格的申请人太多,考虑到这些申请人后准备投标的费用太高,遂决定再按得分高低,取总分前6名的申请人前来购买招标文件,通知其他申请人未能通过资格预审。
【问题】 该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适?
【分析】
按照惯例,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标准的申请人都应允许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12家申请人既然都已经达到最低分数标准,说明都具有投标承包工程的能力,因此应获得同等购买招标文件的资资格。若投标,这12家承包商都有中标的可能。因此,招标人如果要取前6名,就应事先规定,而不能事后做决定,否则是不公平的。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参考答案】该案例中招标人的做法是不合适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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