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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行政复议法

更新时间:2018-12-11 09:30: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4收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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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招标投标争议可以分为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和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两类,行政复议只能解决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招标人、投标人,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1 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的审查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5)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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