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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考点:建筑和构成建筑的基本要素

更新时间:2010-10-13 09:29: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一节 建筑和构成建筑的基本要素

  一、建筑的基本概念

  建筑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通称。

  建筑物: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称为建筑物,如住宅、医院、学校、商店等;

  构筑物:人们不能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生活的建筑称为构筑物,如水塔、烟囱、桥梁、堤坝、纪念碑等。

  二、建筑物的分类

  1.按建筑物的用途分类

  (1)生产性建筑。

  (2)居住建筑。

  (3)公共建筑。

  2.按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

  (1)砖木结构建筑;

  (2)砖混结构建筑;

  (3)混凝土结构建筑;

  (4)钢结构建筑;

  (5)木结构建筑。

  3.按建筑层数分类

  (1)住宅建筑: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30层。

  (2)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建筑物总高度在24米以下为非高层建筑,总高度在24米以上为高层建筑。

  (3)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称为超高层建筑。

  4.按抗震设防分类

  根据其使用功能及重要性,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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