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有了“过滤器”
更新时间:2010-12-08 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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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多年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如何记录和处理的难题,随着2010年11月《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办法》的出台和施行,终于在六安市得到了破解。
《办法》翔实地规定了不良行为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来源为:1、已在国家、省建设、交通、水利、政府采购等省级监管网站上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2、经确认的省内市外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作出决定的被记录或公示的不良行为;3、本市(含县级)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包括暂停施工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不良行为认定书等;4、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机关查实的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不良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发现和查实上述第1、2、4项不良行为的,及时告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直接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发生上述第3项不良行为的,有关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程序为相关监管部门先调查取证,再认定和记录。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将记录的不良行为信息抄送市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可通过六安市招投标网查询),不良行为的公告期限第1次记录为6个月,第2次记录为12个月,以此类推。公告期满后,信息转入后台保存备查。不良行为记录尚在公告期限内,拒绝不良行为的主体参加招投标相关活动。
《办法》的施行,将有效地“过滤”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为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招投标氛围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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