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一、为促进我市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会计工作九五规划》、《天津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培训对象、类型、内容及课时要求
1、培训对象主要为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在职会计人员。
2、培训类型分为初级班、中级班两类,其中初级班为会计电算化应用基础知识培训,中级班为会计电算化一般维护及会计数据分析、利用知识培训。
3、培训时间初级班为80课时(其中上机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中级班为120课时(其中上机时间不得少于60课时)。
三、培训的管理与实施
1、培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会计电算化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会计电算化培训的管理工作。
2、培训工作的管理分工为: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会计电算化培训计划和初级、中级培训大纲,审批各区、县选定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
3、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管理工作,并推动、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培训单位的培训工作。
4、严格进行培训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培训单位是会计人员接受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场所。各区、县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与举办培训班相适应的管理班子,能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
(2)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承担初级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老师以上职称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经过市财政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师资证书;
(3)必须具有与举办培训班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不许跨区办学),机房要有空调(暖气)设备,能安装30-40台微机,保证参加学习的人员一人一机,并有2人以上辅导人员;
(4)微机要装有两个以上会计教学软件,有Dos和Windows版本的账务处理系统和会计报表系统;
(5)会计软件应能够体现电算化会计工作的主要流程和工作原理,使学员通过上机学习,掌握并完成凭证编制、审核、记账、生成会计报表等工作。会计软件安装简便,提供系统总清功能,方便学员操作;
各区、县可以设立一个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单位。具备以上条件并愿意承担培训任务的办学单位,可向所在区、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县财政局择优审核合格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作为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单位,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接受各区、县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培训单位培训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对以盈利为目的乱收费、培训质量低下、管理混乱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培训资格。
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单位的设立直接由市财政局安排和审批,并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会计电算化培训使用教材由天津市财政局指定并统一管理。
6、各单位要支持会计人员积极参加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并将其考核情况计入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对其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四、统一考试
1、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采取与培训工作相分离的办法。市财政局制定统一考试大纲,管理、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的统一考试工作;市财政局指定的学校负责具体考试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及培训单位协助做好考试的有关工作。
2、建立会计电算化考试试题库,考试试题随机生成,考试在计算机上完成。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师资通过计算机完成阅卷工作。
五、发证
建立领取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证书登记制度。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报名参加考试人员的信息资料统一报送负责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的学校并负责发放考试合格人员的合格证书。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加盖“天津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专用章”。
六、凡中专以上的财会专业在校生,统一由学校凭学生证直接到负责会计电算化考试工作的学校报名参加初级或中级班的考试。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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