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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0-06-02 10:43: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实现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根据《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津财会〔2007〕11号)精神,按照《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07〕12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考核评价我市经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 考核评价的项目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计划实施”、“培训管理”、“质量控制”等4项。具体考核评价标准包括:

  (一)组织领导

  1.对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统一部署,组织有力;

  2.有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对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内部专门考评。

  (二)计划实施

  1.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年度培训计划;

  2.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良好,计划完成率在90%以上;

  3.及时进行机构变更备案和继续教育培训备案;

  4.举办继续教育的师资、地点、内容与培训备案内容一致;

  5.培训前招生宣传内容与培训组织实际内容一致;

  6.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培训总结和下年培训计划。

  (三)培训管理

  1.制定了具体的培训教学实施计划;

  2.建立了培训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

  3.建立考勤制度,对学员出勤情况进行管理;

  4.严格按培训和考勤制度进行管理,学员出勤人数达到报名人数90%以上;

  5.对学员发放培训教学配套资料;

  6.提供满足培训需要的后勤保障服务。

  (四)质量控制

  1.制定了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

  2.结合培训内容组织开展了相关的教学研讨活动;

  3.及时组织开展学员培训情况及教师教学情况调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4.组织开展培训后对学员的跟踪反馈活动,提高培训实效,完善培训工作。

  第四条 考评主要采取问卷调查、随机抽查、材料审核分析、实地调研、当面座谈等方法进行。

  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环节:

  (一)自评

  1.各继续教育机构应及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和完善培训工作;

  2.各继续教育机构应在培训年度结束后认真自查和总结,填写年度备案表(附件1)和年度考核自评表(附件2),将上年度总结、年度备案表、年度考核自评表、下年度计划按规定时间报送市财政局。

  (二)考核

  1.市财政局在培训开展期间对各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抽查;

  2.市财政局在年度培训结束后,对各继续教育机构工作进行考核和综合评分;

  3.市财政局对各继续教育机构考核的依据包括:各继续教育机构上报的上年度总结、年度备案表(附件1)、年度考核自评表(附件2)、下年度计划以及采取相关检查(附件3)、问卷(附件4)等方法所收集到的信息、数据。

  (三)评价

  1. 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意见和综合评分对各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建议,对通过考核的继续教育机构在“天津会计”网站上予以公布,对存在问题、填报情况严重失实和未按时报备的继续教育机构,依据《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处理,并在网站上公布;

  2.对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综合评分名列前茅的继续教育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第六条 各继续教育机构应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培训相关情况,确保整体培训工作信息畅通,教学实施开展顺利。

  上年度培训总结、年度备案表、年度考核自评表和下年度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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