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共同房产如何分 分割比例成争议焦点
谈婚论嫁的小两口突然闹翻了,男孩将女孩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两人共有的房产,并要求95%归自己。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市场的波动因素,参照该房屋在诉讼中评估的价值并按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男孩应当补偿女孩该房屋增值部分的45%。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男孩,但男孩要付给女孩53万余元。
小情侣婚前闹翻上法院分房
赵凡和李薇在2004年相识并相恋。一年多后,两人准备结婚了。有句话说,丈母娘需求是“刚需”,意思是现在没有哪个丈母娘愿意把女儿嫁给一个没房的小伙子。赵凡未来的丈母娘,也就是李薇的妈妈,对赵凡也有同样的要求。经过商议,赵凡和李薇共同出资于2005年11月购买了建邺区某处的房屋,房屋总价75万多。当然,这么高的价格,才工作不久的赵凡和李薇是无法一次付清的,双方凑了首付款,又从银行贷了些钱。
后来,赵凡和李薇因为一些小事闹翻了。双方决定分手,但是,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这房产怎么分割,两人又出现了分歧。因为实在谈不拢,赵凡将李薇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对房产进行分割。在起诉书中,赵凡称,这处房子他一共支付了65万余元,其中首付20余万元,贷款45万元。因房屋交付面积超过了合同面积1个多平方,他又付了房款7500多元。2006年6月,他又自掏腰包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赵凡先提出将该房屋变卖,所得价款的95%归他所有。
两人都想要房不要补偿
对于赵凡的说法,李薇并不认可,双方发生了很大的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1、各自支付首付款数额的认定;2、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还贷性质是属于共同还贷还是赵凡个人的还贷;3、房子应当如何分割。双方对于首付款的分歧,来自于李薇提供的一张借条。该借条的内容是赵凡向她的父母借款10万元。李薇以此证明,该借款名为借款,实为她父母直接存入赵凡账户,用于给付赵凡的购房首付款。对于恋爱期间还贷的性质,赵凡说两人2006年就分手了,后面贷款全是他还的,李薇则提供了双方2007、2008两年间在外旅游以及共同出席他人婚礼的合影照片,证明两人直到2008年10月才结束恋爱关系,这期间贷款是一起还的。
两人对前两个问题的分歧,使得两人对房子如何分割无论如何都谈不拢。李薇坚持认为,赵凡买这处房子只出了10万块钱,而她出了20万,分割比例应当以首付款的出资比例为准,也就是说,赵凡应当分得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她应当分得总房款的三分之二。至于装修,也不是赵凡自掏腰包装修的,而是两人共同出资装修的,装修主要负责人是她和父母,赵凡基本没有参与,装修款的出资目前已经无法分清,应当视为共同所有。
庭审中,赵凡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房屋归他所有,给李薇一定的补偿。李薇也针锋相对地提出,房屋归她所有,她给赵凡相应的折价补偿。
男方拿房付50多万给女方
事实到底如何呢?法院审理后查明,赵凡的确付了20多万首付,但这20多万首付中,到底是否包含李薇所说的那10万块钱,仅凭欠条难以确认。因为欠条上所落的日期表明,借钱是在首付款付清之后。所以,这张欠条只能证明赵凡欠了李薇父母的钱,不能证明这10万块钱就是拿去付了首付了。所以,法院认为,赵凡支付的首付款明显大于李薇支付的首付款。至于还贷的性质,从查明的事实看,虽然赵凡认为双方系2006年年底结束恋爱关系,但李薇提供的照片表明,双方在2007年和2008年依然维持着恋爱关系,这与李薇所说的2008年10月结束恋爱关系基本吻合。因此,赵凡应返还李薇从开始还贷起至2008年10月止已偿还贷款的一半,共8万余元。
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赵凡是贷款人,如果改变合同的贷款主体,不利于合同稳定性。相对于李薇而言,赵凡在南京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单位和生活环境,其本人除了这处房子,没有其他固定住所。从方便于工作生活的原则出发,支持赵凡主张房屋所有权,但给予李薇一定补偿的诉请。经评估,赵凡的房子到打官司时为止,已经增值了近一倍,总价值148万余元。考虑到市场的波动因素,并按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法院认定赵凡应当补偿李薇该房屋增值部分的45%,共32万余元。最终,算上面积补差费、物业维修基金、房屋买卖契税和李薇的10万元首付款,法院判决赵凡共需支付给李薇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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