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定函〔2007〕897号)和《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2007〕33号)文件精神,现对合肥地区定额人工费调整做如下规定:
一、调整范围:
合肥地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区化及仿古筑等工程按现行的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建要求进行定额人工费调整。
二、调整内容:
1、以定额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调整后的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市区41.73元/工日、三县37.05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装饰
装修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调整为: 市区44.04元/工日、三县39.36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具体调整按下表进行:
(1) 以上定额人工费调整只计取税金。
2、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不分市区与三县)
(1)、发包方在编制工程拦标标底时,其消耗量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1元/工日调整为 39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管理费、利润、组织措施费、规费(不可竞争费),只计取税金。
(2)、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农民工工资)的最低支付标准,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39元/工日。
三、调整时间和调整方式:
1、调整的定额人工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建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⑵、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本文件第二条。
⑶、以工程量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投标报价中人工工日单价低于39元/工日,可进行调整,但调整的人工工日单价不得超过8元/工日且增加的工日单价不得超过39元/工日。
3、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列入工程造价,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报:市建委、省建设厅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
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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