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方式
更新时间:2011-12-08 10: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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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又称联属企业,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所拥有或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_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人和利润水平进行调整;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2)在融资利息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在劳务费用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能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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