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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方法30

更新时间:2011-12-26 09:48: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第六章 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lesson$

  ★法 151

  一、法又称法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狭义的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特征: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二、法的分类

  (一)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类型的法;封建制类型的法;资本主义类型的法;社会主义类型的法

  (二)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三)法的形式分类:1.按照法所调整的是国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2.B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国内法又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按照法规定的是反映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和程序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按照效力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按照法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三、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适用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处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制裁”(违反规范的规定时行为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三个要素构成的。

  (二)法律部门

  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如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军事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三)法律体系

  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四)法律渊源

  又称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人行、审计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和实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特别行政区的法(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际条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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