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师(二级)理论: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避免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实现
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纳税人要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收入(或所得)的经济收入,这是个人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几乎各税种中都存在此类筹划的空间。例如,财产的增值部分只要不变现一般就不对其课征所得税,这也是各国所得税法的一个普遍规定。当个人的财产增值以后,如果将其出售转让,则增值部分的变现收入就变成了应税所得,个人要就其缴纳所得税。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个人尽量不要将财产的增值部分变现,如果需要资金,可以用财产作抵押进行信贷融资(当然还要比较税款和利息成本的大小)。
(二)避免适用较高税率
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税种的税率以及同一税种各税目的税率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高,应纳税额就多,税后收益就少,因此,尽量使所从事的经济活动适用较低的税率,对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意义重大。
(三)充分利用“税前扣除”
各国税法中都有一些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条款,纳税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轻税负。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如果纳税人可以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了税基,其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和实际税负就会下降。
(四)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推迟纳税可以使个人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推迟纳税义务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了实际纳税额。因为按照贴现的原理,延迟缴纳的税款现值一定小于当期缴纳的等额税款。税款越晚缴纳,其经济成本就越低。
(五)利用税收优惠
税法中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规定,为纳税人节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在增值税方面,相关税收优惠包括: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3)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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