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招标师备考: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更新时间:2011-08-08 1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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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的效力层级
(一)纵向效力层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横向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的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如《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三)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如2001年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003年联合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上述按照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部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施工招标都必须执行2003年的新规定。
(四)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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