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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讲义:行政复议法(5)

更新时间:2011-08-09 09:31: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自觉履行。

  2.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示例】

  1.行政复议决定书于( )发生法律效力。

  A.作出之日 B.送达之日 C.签发之日 D.公告之日

  【答案】B

  2.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 )。

  A.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依法强制执行

  C.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D.可以处以罚款

  【答案】C

  2011年审计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11年审计师考试时间:10月16日 

  2011年初、中级审计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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