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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要求通知

更新时间:2012-10-10 10:02: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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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省于10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对纳税人“营改增”业务,地税机关不再发售发票,停止使用网上开票系统。

  1、纳税人“营改增”业务停用地税网上开票系统后,发票开具按国税要求执行。可使用国税机关提供的单机版软件开具。

  2、领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的纳税人于10月15日前至地税部门完成9月份开票信息读盘、注销手续。

  3、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及“营改增”停用网上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于10月31日前到地税部门完成库存发票验旧缴销。

  4、其他“营改增”纳税人于10月31日前完成10月1日前已开具发票信息报送、验旧;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地税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向地税机关缴销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凭地税机关出具的文书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为适应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江苏省国税局决定增加2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1种普通发票票种,以满足“营改增”纳税人的发票使用需要。具体票种信息可登录苏州国税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问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问答

  一、哪些“营改增”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换证?

  “营改增”前为地税机关“单管户”的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直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

  二、“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发票领购?

  “营改增”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国税发票,国税发票于2012年10月1日(含)起启用。

  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地税机关不再对“营改增”业务发售发票。

  三、“营改增”纳税人如何使用已购地税发票?

  对“营改增”纳税人已购未用的地税发票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2012年10月1日(含)起,全面启用国税机关监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纳税人提供除货物运输业以外其他“应税服务”,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的,依据原开票方式不同,分别按以下要求执行(园区“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

  使用网上开具方式开具发票的,不实行过渡期管理。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一律不再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全面启用国税普通发票。

  使用企业自有系统、税控装置开具发票,领购定额发票和出租车发票的,实行过渡期管理。2012年10月1日后,之前已领用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

  四、“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处理地税结余发票?

  不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结余发票,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结余发票,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结余地税普通发票使用完毕的,启用国税普通发票;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地税发票仍未使用完毕的,向地税机关缴销结余的地税普通发票,凭地税机关出具的文书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五、“营改增”纳税人的地税发票信息上传有何规定?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持税控盘或传输盘到地税部门办理读盘手续,完成9月1日到30日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数据上传。

  实行过渡期管理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10月1日前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报送。

  六、 “营改增”纳税人向何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七、“营改增”纳税人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0月1日(含)后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向何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0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八、“营改增”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地税应征税款如何缴纳?

  “营改增”纳税人2012年10月1日(含)以后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到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指定单位申请开具国税发票的,其相应应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税税款(货运代开票涉及的附征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于次月15日前自行网上申报缴纳,地税机关将定期进行信息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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