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1 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以及由财产所产生的有关利益,具体可以分为三方面:有形的物质财产;无形财产,如商标权、专利权;损害赔偿责任。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合同。
2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3 索赔和理赔:
(1)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2)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
(3)索赔和理赔的原则:
① 保险利益原则
② 保险赔偿,应坚持实际现金价值原则
③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4)索赔和理赔的程序:
索赔:出险通知、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接受检验;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金和开具权益转让书等;
理赔:确定理赔责任、确定损失原因、勘查损失、赔偿给付、损余处理、代位追偿等
4 保险代位:
(1)代位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了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过错的第三方享有代位求偿权。
(2)物上代位是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依约赔款后,即可取得该保险财产的所有权。
(3)权利代位:
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般的保险代位仅指权利代位。
(4)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后。
5 委付:
(1)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委付主要是海上保险的特殊情况。
(2)委付需要注意的问题:
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不能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且委付不能有附加条件;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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