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综合性法律规定(7个制度)
(1)必须招标制度。主要是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法第3条
授权:招标投标法授权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制定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同时授权各省等人民政府制定各地区的标准。
工程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3号)。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意与政府采购的对比。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在审批招标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时,核准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国家发改委的824号文规定需要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范围,3类:
1)中央投资项目;
2)申请中央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500万元以上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企业投资项目;
3)需报发改委核准或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
(3)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有规定。
(4)评标及评标老师管理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6类
分别按照工程、中央投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药品招标、科技项目等进行规范。
(6)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2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发改委又发通知,招标人支付、指导价等。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包括核准、备案、报告和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环节。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明确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方面的职责。
各部委: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特派员监督检查。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财政部、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部委都制定本行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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