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程序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程序
1.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3.不得批准资质的违规行为
(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的变更、注销与撤销
(1)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3)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①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对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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