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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更新时间:2012-12-14 10:21: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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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住宅的业主,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

  3.涉及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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