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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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我国对房屋租赁实行两项登记备案制度。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证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的市场税收,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关、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等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市场广泛开展以来,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大量发生,以至成为违法犯罪场所的一个特点。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违法犯罪多发场所重点查防,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1.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不准出租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
2.私有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对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并领取暂住证;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4)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审报备案;
(4)承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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