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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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以下几种:
(一)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房屋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房屋权属进行总登记时,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各地实施总登记、验证、换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二)初始登记
1.初始登记即指对房屋产权进行的原始登记。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新建房屋进行的初始登记;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地上房屋纳入城市房屋管理范围所进行的初始登记;三是城市国有土地上少量从未办理过登记的房屋,所进行的初始登记。
2.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有:
(1)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土地权属性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土地权属性质变更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及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致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以房地产抵债的。以上情况房屋所有权主体都会发生转移。
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自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与房屋转让情况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针对房屋权利人改换姓名、名称,或房屋状况发生变化所进行的登记。房屋状况发生变化包括房屋坐落地点名称和门牌号码的变更,也包括房屋因添建、改建、部分拆除所发生的物资状况变更。
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当事人针对房屋所设定的,除房屋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其中既包括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也包括用益物权,如典权、承租权等。由于承租权周期暂短,变化很快,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房屋产权管理机构的登记事项,仅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做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产权管理机构的他项权利登记主要是抵押权登记,还有很少量的典权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他项权利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和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即是指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等情况,对房屋档案记载的房屋权属情况所办理的注销手续。
原权利人应当于发生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的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文件。
登记机关掌握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但原权利人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代为办理注销登记,并宣告原权利人所持房屋有关证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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