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二零一二年二月重要税事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获三年土地税减半优惠
从今年初至2014年年末,国内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将获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享受契税减免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主要涉及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事业单位改制等。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非公司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此外,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于事业单位改制,通知明确,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三部门: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中宣部近日下发通知,公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明确上述文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通知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国税总局发布税务稽查要点 资本交易仍是严查对象
国税总局近日发布《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部署今年税收检查工作,确定各项税收检查的重点行业。
《要点》强调,今年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逃税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点地区加大督促力度,并确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重点查处行业,包括成品油购销、煤炭、运输等行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活动、重点查处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以及重点查处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偷逃税案件。
而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则仍包括去年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此外还新加了地方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以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的其他项目。税务老师提示,今年资本交易仍是税务专项检查重点对象,企业仍需注意并购重组、IPO前税务遗留问题、减持限售股、资产减值调控利润、关联企业预付款购销业务等方面的税务问题。
国税总局表示,今年要继续对近几年未检查过的重点税源企业按照行业确定重点。总局将在企业总部所在地成立督导协调小组,研究建立总局牵头、多省联动、国地税联合的省际稽查联动协作机制,并继续总结并探索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的方式方法。各地要根据当地重点税源情况,选择当地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检查工作。
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维护费可抵减增值税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对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日前通知明确,准予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执行。
通知明确,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通知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铁矿锡矿等6类矿资源税税率上调
记者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全面上调铁矿、锡矿、钼矿、菱镁矿、滑石和硼矿的税率。铁矿石原先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此次调整后,今后则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其余矿种方面,锡矿石为各类矿种资源税提高幅度中之最,《通知》规定锡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吨;四等矿山每吨14元;五等矿山每吨12元。而根据此前2011年新调整的资源税目表,锡矿石资源税从一等到五等矿山的税率分别仅为每吨1元、0.9元、0.8元、0.7元和0.6元,此次税率较原先提高了20倍。
钼矿方面此次税率提高幅度则较小,《通知》规定,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2元;二等矿山每吨11元;三等矿山每吨10元;四等矿山每吨9元;五等矿山每吨8元,各等税率都分别比原先提高了4元。
其余菱镁矿、滑石和硼矿资源税税率也不同程度提高,此次《通知》则规定菱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由原先的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5元,提高了13元,滑石和硼矿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则由原先的每吨3元调整为每吨20元,提高了17元。
北京7月起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等。
试点方案发布后,北京市迅速反应,2011年12月28日,北京市财政局透露,北京市政府已正式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目前,北京市试点改革已获批,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财政部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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