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内容辅导
第2章 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与监督管理$lesson$
目录
2.1招标人
2.1.1招标人的分类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
2.2投标人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2.3.3招标代理机构分类
2.3.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2.4.1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
2.4.5行政监督方式
三类主体/分类/条件/权利与义务
大纲要求:
熟悉招标人的分类和具备条件。
熟悉投标人的分类和资格条件。
掌握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职责、分类、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收费的相应要求。
熟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内容、方式。
2.1招标人
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1招标人的分类(熟悉)
招标人分为两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
法人,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2.1.2招标人具备的条件(熟悉)
1)依法提出招标项目
一是招标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
二是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如实载明。
2)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的规定进行。
2.2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区别)
2.2.1投标人的分类及具备的条件(熟悉)
投标人分为三类:一是法人;二是其他组织;三是自然人。投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招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
2.2.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熟悉)
1)法律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法定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规定了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应具备的5个条件;
《政府采购法》在第22条也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6个条件。
2)招标人提出的项目特定条件――特定条件(招标人提出)
但是《招标投标法》也禁止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掌握),如:
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0条 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22条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能力)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合法性)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合法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合法性)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合法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招标代理机构
2.3.1招标代理机构性质(掌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按照招标人的委托合同约定和法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组织完成招标投标和与之相关的咨询活动,并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确定中标人。
2.3.2招标代理机构职责(掌握)
1)拟订招标方案;
包括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拟招标的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制定招标项目的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招标流程、工作进度安排、项目特点分析和解决预案等。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同意后发售上述文件,有关澄清和修改等;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
4)根据招标人委托编制标底;
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7)依据委托草拟合同以及谈判和修订,经招标人同意组织签订合同;
8)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2.3.3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类及业务范围(掌握)
可以分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六类。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管理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法律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业务范围: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获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规定,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可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商务部负责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进行国际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由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业务范围: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
5)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备案。
6)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依据科技部《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全国范围内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3.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掌握)
依据《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库。”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具体是:
A.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C.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体现在:一是人员,二是业绩。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资格时,须对其人员和业绩提出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库。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有自己的老师库,入选老师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评标老师库的规模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老师库老师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
2.3.5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掌握)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甲级资格: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甲级:各类工程。
乙级: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
暂定级: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4)政府采购招标
2.3.6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掌握)
收费方式和标准: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标准进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合同约定。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价款约定不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2.4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分工、内容、方式)――(熟悉)
2.4.1行政监督活动监督体系
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含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
注意没有“刑事监督”
2.4.2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2.4.3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熟悉):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1)指导协调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核准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2)行业监督部门: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即房屋建筑类、工业和信息、水利、交通、铁道、民航、进口机电设备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4.4行政监督的内容(熟悉):
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
1)程序监督;
2)实体监督。
程序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
实体监督,是指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具体内容有13项,如: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
(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
(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的。
(10)招标人是否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2)中标合同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
(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
2.4.5行政监督的方式(熟悉)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9种,包括核准招标方案、自行招标备案、现场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受理投诉举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稽察、实施行政处罚等。
1)核准招标方案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的核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活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都对其审批权限内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作出了规定。
2)自行招标备案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实现)
现场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的现场行使监督权,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就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监督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受理投诉举报
《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处理。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各行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监督管理。
7)监督检查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时,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8)项目稽察
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作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管理和监督,国家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方式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9)实施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各种监督方式发现并经调查核实有关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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