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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考试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重点:税收征管(8)

更新时间:2012-05-02 08:56: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2.税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法律责任

  根据程度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或称警告。针对犯有轻微违反税法行为的当事人的书面告诫

  (2)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强迫违反税法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裁措施,是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罚形式。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是司法机关对于违反税法并构成犯罪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实施的刑事制裁。这是最为严厉的一种税收法律责任形式。

  3.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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