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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基础》考前精讲习题第二章(7)

更新时间:2012-07-16 09:43: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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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P68)

  【例题】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厂长(或公司董事),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P69)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目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2009年)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答案:CD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先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选项AB错误)。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009年综合题)】A公司为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甲为A公司的董事长,未持有A公司股票。2006年12月,A公司的股价跌入低谷,甲拟购入A公司10万股股票,因自有资金不足,甲向同为A公司董事的乙请求借款200万元。但乙提出:只有在有担保时,才愿意提供借款,甲请求A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2006年12月20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有6人(包括甲和乙)。董事会会议讨论了A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等问题,并讨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问题,董事会认为甲的经济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在董事会讨论该担保事项和对此进行决议时,甲和乙均予以回避,且未参与表决,其余4位董事一致投票通过了为甲向乙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006年12月25日,甲在获得200万元借款之后,以每股22元的价格买入A公司股票10万股,并向A公司报告,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并向A公司报告。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成为A公司的股东,丙从A公司的公告中发现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及甲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07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会收回甲买卖股票的收益,董事会一直未予以理会。

  2007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在第1个诉讼中,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理由是董事会批准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只有4位董事同意,不足全体董事过半数;在第2个诉讼中,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

  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买入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未对上市公司董事买入本公司股票进行限制。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题中,甲卖出股票的数量超过了25%。

  (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甲和乙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二者回避后,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为7人,赞成票为4票,董事会作出决议符合规定。

  (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5)丙是否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5)丙没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本题中,丙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时间未达到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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