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商业银行表外核算水平三大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未对商业银行表外核算予以明确规定。近年来,商业银行衍生金融产品、理财产品、贷款承诺、保函等表外业务发展极为迅速,同时表外核算质量不高、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为此,我们建议:
首先,建立披露――科目――账户的核算控制体系。
随着商业银行管理的不断精细与深入,对表外核算质量的控制逐步由原来的披露――科目的控制,转变为披露――科目――账户的控制。因此,可通过会计应用系统中对表外科目及账户的核算内容、记账模式、账户使用权限的标准化设置,从根本上提高总行统驭全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能力,构建起风险可控、管理精细的核算控制体系,为表外信息披露、内部业绩考核与分析、风险评估与管理提供详细明晰的基础数据。
其次,提高表外账与业务台账的对账水平。
一是建立表外账与业务台账的定期核对机制,在对账制度中明确表外账与业务台账的对账范围、对账方式、对账频率等内容,细化和完善对账的操作规程。
二是商业银行在开发会计应用系统时,尽量实现业务台账的系统自动登记、表外账的系统联动记账,提高对账的可操作性和机控水平。
三是对于机构层次较多的大型商业银行,建立不同业务分层级的对账模式,尽量减轻柜面的工作量。对于系统自动登记台账、自动联动表外账的业务,建议将对账层级设在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对于手工登记台账、手工登记表外账的业务,对账层级设在经办机构。
最后,建立表外科目的专管责任制。
随着商业银行事业部组织结构的广泛应用,条线管理不断纵深发展,总行财务会计部门统一制定全行会计政策,但对条线会计核算的整体控制力度趋于下降,表外核算质量不高、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因此,适应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特点,加强表外业务的管理力度,建议建立表外科目管理的专管责任机制,表外科目设置时,即明确专管责任部门,日后由专管责任部门对表外科目核算的准确性和清理核对负责,以提高表外核算的质量,真实反映表外科目的经济业务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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