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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2-08-23 09:11: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0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50000元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隐匿和故意销毁的区别是:

  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故意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销毁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意授意、指使、强令的区别。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打击报复主要是指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通过降级、撤职、调动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1.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多选)

  1.恢复其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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