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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

更新时间:2012-08-29 10:59: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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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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