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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3年会计证《财经法规》考点总结: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3-01-09 09:19: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河北省2013年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六节考点总结:法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述(从来没出过考题)

  (一)行政责任

  1、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1、 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 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违法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下列行为是违法行为(重点,2005,2006,2007试题)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 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7年考题)

  1、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注意区分私设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主要涉及税收)

  2、行政责任

  对单位处以5000元到10万元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3000元到5万元的罚款

  3、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四、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与第三点相同)

  2、行政责任

  五、授意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罚款:5000到5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分

  六、对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选择题)

  恢复名誉和原来的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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